2014年4月25日,中国林业机械协会下达裁决书,判定广东省佛山市某木工机械企业对我公司的侵权行为成立,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要求该企业停止生产MDK4120D数控木门综合加工机,停止对外发放包含MDK4120D数控木门综合加工机的产品目录,删除该厂及该厂代理商网站有关MDK4120D数控木门综合加工机的信息。
2013年12月10日,我公司在第十届中国顺德(伦教)国际木工机械博览会J08展位上发现佛山市某木工机械企业展示的一台数控木门综合加工机与我公司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MDK4120D数控木门综合加工机结构、技术特征一致,明显具有我公司专利(ZL 200520074284.5、ZL 200720035091.8、ZL 200820161745.6)的技术特征,涉嫌侵权。次日,我公司向第十届中国顺德(伦教)国际木工机械博览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进行了书面举报,同时向伦教木工机械商会反映了情况,得到高度重视。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在审查了我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后,当即要求佛山市某木工机械企业中止上述产品展示,当日,该企业将展品撤出展馆。随后,我公司发现该企业还在多家网站上宣传了该款设备。
事件发生后,我公司依据《中国林业机械行业内部争议处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向协会提起申诉,协会及时成立争议处理小组开展调查取证等工作,该企业所在地政府的领导也对此事予以关注和指示,协会下达了《上海跃通与伦教**知识产权争议处理裁决书》,并专门下发了《中国林业机械协会关于上海跃通与伦教**知识产权争议处理情况的通报》发给协会会员及有关单位,要求会员及林木机械企事业单位引以为戒,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尊重同行的智力劳动,努力营造技术创新的良好氛围,着力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共同促进我国林木机械技术水平提高和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现在该企业也已承认了侵权事实,做出了终止侵权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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